9CaKrnKaSSk anquan.huanqiu.comarticle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重在可操作、能实施/e3pn61f78/e3pn61fo8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印发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制定河北省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坚持继承创新、量化可操作原则,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进行细化,提出量化的具体要求,确保可操作、能实施。扩大适用范围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实施细则》扩大了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细化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为了便于操作,《实施细则》突出目标导向,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9项,其中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10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承担6项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部门领导干部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了部门领导干部职责。按照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三个层次,分别对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领导干部的4项安全生产职责,特别是对安全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5个任务重、责任大的部门负责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对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确定了3项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措施。细化考核考察内容《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考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在考察国有重点企业首席安全官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通过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增加责任追究内容《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两类问责情形。一是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二是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实施细则》明确,对存在应予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532915400000责编:陈全中国应急管理报153291540000011[]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印发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作出指示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制定河北省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坚持继承创新、量化可操作原则,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进行细化,提出量化的具体要求,确保可操作、能实施。扩大适用范围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实施细则》扩大了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细化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为了便于操作,《实施细则》突出目标导向,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9项,其中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为10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承担6项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部门领导干部职责《实施细则》细化了部门领导干部职责。按照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三个层次,分别对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领导干部的4项安全生产职责,特别是对安全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5个任务重、责任大的部门负责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规定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对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施细则》确定了3项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细则》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措施。细化考核考察内容《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每两年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进行1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考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在考察国有重点企业首席安全官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本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通过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增加责任追究内容《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两类问责情形。一是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二是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实施细则》明确,对存在应予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